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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偵查期限6個月沒有獲得足夠證據的怎麼辦?

一、公安局偵查期限6個月沒有獲得足夠證據的怎麼辦?

公安局偵查期限6個月沒有獲得足夠證據的怎麼辦?

公安局偵查期限6個月沒有獲得足夠證據的需要釋放犯罪嫌疑人,並結束偵查工作。按照《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的規定,此時公安機關有權撤銷案件,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院,但實踐中公安撤案的情況比較少,撤案意味着公安辦理了錯案,而撤案還需要公安局負責人簽字、需要上會,流程比較麻煩。

二、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期限是多少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三、偵查原則有哪些

(一)迅速及時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要立即組織偵查力量,制定偵查方案,及時採取偵查措施,收集案件的各種證據。偵查工作必須迅速及時,這是由偵查工作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偵查工作迅速及時,是順利完成偵查任務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條件。偵查工作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訴訟活動。犯罪分子作案以後,為了掩蓋罪行,逃避罪責,總是想方設法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有的還可能繼續危害社會。另外,由於自然的或者其他一些原因,證據難以收集,由此,為了順利完成偵查工作,偵查人員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

(二) 客觀全面原則。

所謂客觀,就是指一切從實際情況出發,尊重客觀事實、按照客觀事實的本來面目去認識它並如實反映它。所謂全面,就是要全面地調查瞭解和反映案件的情況,不能僅僅根據案件的某個情節或部分材料就下結論。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一切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收集證據。既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證據,又要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三)深入細緻原則。

刑事案件千變萬化,十分複雜。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準確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偵查人員還必須堅持深入細緻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偵查人員必須作深入細緻的調查研究,對犯罪的具體情節要全部查清,並要求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四) 依靠羣眾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在偵查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而且要善於依靠羣眾的力量。犯罪嫌疑人生活在廣大人民羣眾之間,羣眾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經歷、表現都比較瞭解,可以為偵查人員提供線索;並且由於人民羣眾對犯罪的深惡痛絕,人民羣眾也會主動同犯罪做鬥爭。所以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應當充分注意依靠人民羣眾的力量。

(五)遵守法制原則。

程序法制原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旨在將刑事訴訟活動納入法制的軌道,以防止國家專門機關濫用職權,恣意妄為,保證刑事訴訟的民主性、公開性,從而順利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偵查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偵查機關和偵查人員進行偵查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偵查機關所適用的各種專門偵查手段和採取的強制性措施,稍有不慎,就會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訴訟權利。因此,在偵查工作中,偵查人員必須增強法制觀念,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收集證據。嚴禁逼供,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允諾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採取逮捕、拘留等強制措施,也必須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六) 保守祕密原則。

偵查是同各種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的尖鋭而複雜的鬥爭。偵查與反偵查的矛盾,存在於整個偵查的過程。偵查工作的這種性質和特點,決定了在偵查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偵查工作祕密,嚴格禁止將案情、證據、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情況向無關人員泄露,以保證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七)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偵查權在侵犯公民權利時,必須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選擇侵害公民權利最小的方式。偵查階段是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與公民基本權利對抗最嚴重的一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偵查權的行使可能涉及對公民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國家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之間的對抗比其他領域更為尖鋭。基於偵查階段的這一特性,現代法治國家普遍確立了比例原則,將偵查權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犯設定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的條文體現了比例原則,如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比例原則的貫徹卻遠遠不夠,尤其是偵查階段對於這一原則的貫徹存在嚴重缺陷,如在司法實踐中偵查人員在訴訟手段的適用上非常隨意,對於一些強制性訴訟手段的適用過於寬鬆等。為了避免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過度侵犯,刑事訴訟法必須確立比例原則。

若是公安機關立案之後,並不能在法定的偵查期限內收集到足夠法院宣判此刑事案件的證據,那麼檢察院會先要求其再次偵查,依據無法獲得足夠多的的證據的,此時留需要按照流程,撤銷該刑事案件,並釋放與該案件相關犯罪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