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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檢察院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一、檢察院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偵查的次數是多少?

檢察院證據不足退回公安偵查的次數是兩次,具體情況如下:

1.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3.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5.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審查後,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第二百六十八條 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你看檢察院公訴程序。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根據司法審理程序,對於證據不足的訴訟案件,可以由檢察院在審查後,退回公安機關,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補充偵查,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相關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