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錄音舉證可以當庭提交嗎
1、不建議當庭提交,當庭提交的話會給法官帶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有些可能還會影響到案件的最終審判。
2、《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3、據此規定可以看出,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舉證期限的限制。法律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固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訴訟雙方均有權利在庭審前瞭解對方的證據內容,並且有權獲取對方證據的複印件或複製件,以便為庭審做好準備,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舉證期限的限制,往往會出現為了使對方陷入被動,訴訟雙方均在最後時刻才拿出證據,搞庭審突襲,這勢必會造成庭審時的混亂且不利於糾紛的解決,也會造成審判資源的浪費,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4、當事人的舉證是有舉證期限的,就舉證期限而言,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一致後經法院認可,也可由法院指定。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舉證材料,沒有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舉證期過後,提供的證據是無效的,法院一般不再採納,除非有新的證據對案件事實有重要的證明作用。
所以如果有需要舉證的證據,不管是什麼證據都需要在規定的有效期內提交,只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了,才能讓法院有充分了解證據的時間,才能對案件作出更好的分析,才能讓自己的訴訟請求等到更大的支持,這樣的話也有利於案件的更快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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