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材料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被告舉證材料有哪些?
被告舉證材料並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存在客觀障礙,屬於規定的“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原因等因素綜合判斷。必要時,可以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所以如果發起了一個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他也需要進行舉證,被告的舉證材料法院沒有作出強制的規定,只要是可以證明被告的訴訟觀點或者是被告的請求,或者能夠對被告的行為做支撐的材料都是可以的。不過這些材料一定要是真實並且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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