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原告舉證順序如何規定?
一、民事訴訟開庭原告舉證順序如何規定?
庭審質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錄。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
在法庭審理中,質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二、如何進行民事訴訟庭審質證?
證據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經過質證不能證明自己有訴訟主張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一般是敗訴結果。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的種類,數量都比較多,面審理案件的時間是相對有限的,甚至是很短的,如何在較短的時間風對證據進行質證,發表意見,判斷是非,查明事實的真相呢。
1、證據必須經過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
證據應當上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説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但是仍然接受當事人的質證。
2、證據應當是原物或原件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原物。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中,如果對於民事訴訟活動中舉證的順序,具有明確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司法層面上簡單的來説會按照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來進行,所以在法庭的審理過程當中會按照出示證據、質證來圍繞進行,同時也會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進行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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