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規則怎麼判斷
當一個證據不能有效的證明一個案件時,那麼這個份證據就不是有效的,只有其他的證據佐證了之後才可以使用。佐證就是補強證據規則。那麼補強證據規則具體的內容是什麼?補強證據規則怎麼判斷呢?詳情請隨本站小編閲讀下文。
一、補強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而用於補強的證據就叫做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據能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稱"佐證", 它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1、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
2、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
故可以採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強或肯定待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補強證據。
二、補強證據規則怎麼判斷
補強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之可採性的規定,在此範圍之內,既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辭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幾點需要強調: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非法證據即使在實質上是真實的,也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2、不能與口供作出實質性區分的證據,不能構成補強證據。如記載有口供之內容的訊問筆錄即屬此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場合所做的陳述,如果沒有其他附加證據的,也不得單獨作為本案中口供的補強證據。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三、補強證據的數量有限制嗎
對於補強證據的數量,只能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個補強證據,也可以要求其提供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補強證據。當然,就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運用證據認定事實並作出裁判時,也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規則,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補強證據以及被補強的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強弱進行判斷,並以此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補強證據與被補強證據相互結合,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則可以對其所審理的案件作出有利於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相反,則應當作出不利於該方當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見,法官對補強證據數量的要求,不能隨心所欲地濫用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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