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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補強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是很重要的一個證據規則,主要針對的是部分言詞證據。但是,很多人對言詞證據補強規則瞭解甚少。那麼,言詞證據的補償規則具體是什麼呢?下面小編為您介紹言詞證據補強規則,明確了言詞證據需要補強的原因以及對補強證據的要求。

言詞證據補強規則

一、言詞證據為什麼需要補強

1、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2、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3、由於言詞證據是“辦案人員以外的人對案件事實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觀的‘事實’,而是經過提供證據的人的頭腦‘加工’過的事實。在這些過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自然因素、社會因素和外在條件的影響,從而使言詞證據產生可塑性和易變性的特點。這是言詞證據的弱點。

4、補強證據規則主要適用於言詞證據,具體包括口供的補強和其他證據的補強。

①口供的補強。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揮證明作用。

②其他證據的補強。

(1)對偽證的證明;

(2)對某些性犯罪的證明;

(3)兒童提供的未經宣誓的證言;

(4)共犯的證言。(共同犯罪中,根據某一共犯的證言對另一共犯定罪時,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二、言詞證據補強證據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藉以證明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

補強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之可採性的規定,在此範圍之內,既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辭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幾點需要強調。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非法證據即使在實質上是真實的,也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2、不能與口供作出實質性區分的證據,不能構成補強證據。如記載有口供之內容的訊問筆錄即屬此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場合所做的陳述,如果沒有其他附加證據的,也不得單獨作為本案中口供的補強證據。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共犯作出的供述在本質上仍然是口供,而不能互為證人證言。

以上是言詞證據補強規則的具體內容,我們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言詞證據都需要補強,只有證明力比較弱的言詞證據才需要補強,比如獨證口供和兒童的證言等。同時,要求補強證據有獨立的來源且具有證據能力。更多關於言詞證據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石家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