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傳來證據是什麼?
一、間接證據
(一)含義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遵守原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 、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 、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 、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 、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 、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 、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三)運用規則
1、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為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採用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事件、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的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確鑿無疑的
二、傳來證據
1、概念
凡是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證據,是傳來證據,也叫“派生證據”或“衍生證據”。如證人從他人處得知案件事實的證言、書證的副該、音像資料的複製品等都是。
2、作用
傳來證據在辦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作為發現原始證據的線索;
(2)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在無法獲得原始證據時,可用以證明案件的次要事實和情節;
(4)可以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作用。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通常不排斥傳來證據,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與證明力。一般來説,證據材料被轉手傳遞,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轉手次數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為轉述者可能會有意無意地將事實扭曲。所以,在通常情況下,原始證據要比傳來證據更可靠些,證明力更強些。但是,在一定情況下,傳來證據可以替代原始證據。如對於那些易於消失或難以搬動的物證來講,只有通過照相、複製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證的複製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證發揮證明作用。
3、使用規則
傳來證據的取得經過了一個或幾個中間環節過程,其證明價值一般而言隨中間環節的增加而減弱,此外,其證明價值還要受傳播方式、中轉環境等具體條件的影響。傳來證據在實踐運用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傳來證據可作為獲得原始證據的線索,通過傳來證據獲取原始證據。
(2)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為審查原始證據是否真實的手段。
(3)其與原始證據相互印證可強化原始證據的證明力。
(4)在無法取得原始證據或取得原始證據確有困難時經查證屬實的傳來證據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5)對傳來證據的審查要着重查明其來源。
以上就是對於間接證據傳來證據的説明了。小編認為,間接證據是相對於證明力而言的,而傳來證據則是對於證據的獲得方式而言的。因為二者的出發點不同,所以也就不屬於相同的證據類型了。生活中,進行證據分類也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學術研究,因此,在您提交證據時,法院是不會要求您進行證據分類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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