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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怎麼判斷數罪併罰?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怎麼判斷數罪併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怎麼判斷數罪併罰?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判斷數罪併罰應該是根據同一個犯罪人員是否從事了多種犯罪行為來進行是否需要數罪併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刑期規定是什麼?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也就是説: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 先並後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並,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並

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先並後減再並”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犯罪人員犯有多種罪名的處罰力度,並不是採取吸收的原則,而是採取數罪併罰原則。除非説存在着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情況,那麼應當是採取吸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