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的區別是什麼?
在罪案的發生時候,警察有可能找不到直接證據去對罪案定性,那麼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在定罪的過程中就發生很大的作用了,那麼如此相近的它們在定案過程中有什麼區別呢?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的區別有幾個方面呢?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閲讀。
一、間接證據具有獨立性,補強證據具有依賴性
通過概念可以知道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具有依賴性;而補強證據是可以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同是增強或擔保主證據證明力的證據,能單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這一特性表明其具有獨立性。
二、案件事實證明力度的區別
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一情節片段,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案件主要事實,説明它的證明力是有缺陷的,即證明力不足;而補強證據單獨就可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不過因為案件中主證據需要它的補強才能彌補證明力弱小的問題,它是服務於主證據的。所以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是不同的。
三、在證據鏈中地位的區別
間接證據:雖然具有依賴性,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但在很多沒有直接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中,只要各個間接證據合法且相互之間不矛盾、充足並能夠互相銜接、互相協調一致、互相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也可以證明案件事實;而補強證據雖然具有獨立性,但它的作用就是輔助主證據,幫助它彌補證明力弱小的缺陷,增強或擔保主證據,共同對案件主要事實加以證明。其雖然具有獨立性,但它沒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只是服務於主證據,沒有補強證據的主證據不可能成為定案的依據。
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直接證據不需要仰仗任何其他事實的證明,就能夠顯示某項爭議事實的存在的證據。
由此可見,間接證據與補強證據的區別是根據自己的特性在罪案的定性中各自發揮自己的作用來定的。間接證據可以與其他證據結合論證主要事實證據,對於沒有直接證據的案件中,更是發揮很大做的作用,它能形成證據鏈,彌補沒有實物證據的缺陷;補強證據可以增強主證據的有力性,它們都為複雜的案件最終定罪發揮着非常大的用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邵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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