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的特徵都是怎樣的
對於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其實都是可以作為證人的,但是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我國對證人的條件要求不一樣。而通常證人所説的關於案件的話,自然也就屬於證人證言了。不同的證據類型有不同的特徵,那麼這個證人證言的特徵是什麼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證人證言筆錄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形成,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首先是感受階段,即證人以他的感覺器官感受案件事實及與案件事實有關聯的其他事物。受生理、心理、生活經驗等主觀因素和案件所處客觀環境的影響,證人感受案件事實的深淺程度不同,導致證人知道案件客觀情況存在差異。其次是記憶階段,即證人將其感受到的案件事實記下來儲存在大腦中。記憶是人腦對所經過的事物的反映。對感受到的案件事實記憶的質量好壞,除了直接取決於證人的記憶能力外,感知的頻度、時間均會影響大腦儲存案件事實的質量。最後是反映階段,即證人將其儲存在大腦中的案件事實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司法人員表述出來。表述主要受證人語言文字能力的影響,證人如果語言文字能力強,表達清晰,其證言的證明力就強,反之則不然。
二、證人證言的特徵是什麼
證人證言的形成過程,決定了證人證言的主要特點是:
1、證人證言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證人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一般能如實地向司法機關陳述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
2、證人證言具有可塑性。證言不像物證,不是案件事實直接導致的客觀事物。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要受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各種因素的影響。如證人的認識能力、表達能力、道德品行和感知案件的環境都直接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證人證言常含有非客觀敍述的內容。證言是證人對客觀事物的主觀反映,因此證人除了客觀敍述案件事實外,往往會對沒有直接感受到的案件情況作出自己的分析推斷。證人對案件的判斷分析不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陳述,只能供司法人員參考,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對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審查判斷,確定其真實可靠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為此刑法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由於證人證言屬於言詞證據當中的一種,因而與實物證據相比,證明力就要顯得薄弱一些。在案件質證的過程中,如果只有證人證言的話,那一般是不能結案的,還需要有其他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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