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不需要質證的情況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中不需要質證的情況有哪些?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定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對於前述的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的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二、逾期證據不質證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是指超過舉證期限的證據,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2,“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質證”是被舉證人對舉證的的舉證,就其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説明和質辯的活動.
3,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因此不需要質證的情況,也就和舉證的情況是相同的,一些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或者是已經被人類證實的自然規律,這些當然是不用再進行質證的,或者是被國家的相關機構,比如説仲裁機構,或者是司法機關已經確認裁決證實的事情,當然也是不用再進行質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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