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言詞證據補強規則?
一、什麼是言詞證據補強規則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某一證據由於其存在證據資格或證據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點,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依靠其他證據的佐證,藉以證明其真實性或補強其證據價值,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而言詞證據補強規則則是指針對言詞證據進行補強的規則。
二、補強證據規則的要素
一般而言,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①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
②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故可以採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強或肯定待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補強證據
這個問題討論的就是證據用作補強證據的前提條件,亦即補強證據的證據資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此有相似之處,都認為要成為補強證據,
首先,要是法定的證據,要具備法定的證據資格,作為補強證據的證據同樣需要具有證據的“三性”,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其次,證據要可信,不可信的證據不可能成為補強證據,也不可能要求補強。
再次,證據要充分,要能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後認定案件的真實情況。
三、補強證據的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於言詞證據,具體包括口供的補強和其他證據的補強。
1、口供的補強。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即,口供只在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發揮證明作用。
2、其他證據的補強。
(1)對偽證的證明;
(2)對某些性犯罪的證明;
(3)兒童提供的未經宣誓的證言;
(4)共犯的證言。(共同犯罪中,根據某一共犯的證言對另一共犯定罪時,需要其他證據補強。)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言詞證據補強規則的相關內容。言詞證據補強規則更多的被用於刑事案件。我們知道,證據補強是當其中某個證據並不能單獨認定案件的事實,需要藉助其他證據證明,證據補強多用於言詞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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