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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補強證據規則是什麼?

刑事案件中,我們常常會遇到手中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此時就需要補強證據來為我們的證據做補充説明。但補強證據並不是隨便就能夠提供的,他有一定的規則需要我們注意和遵守。今天,本站的小編就來和您講講刑事訴訟補強證據規則。

刑事訴訟補強證據規則是什麼?

一、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確證、證實、進一步的證據",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據能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稱"佐證",它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

一般而言,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1、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

2、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故可以採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強或肯定待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補強證據。

那麼補強證據是什麼呢?

這個問題討論的就是證據用作補強證據的前提條件,亦即補強證據的證據資格。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在此有相似之處,都認為要成為補強證據,

二、補強證據必須滿足的條件: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

2、補強證據本身必須具有擔保補強對象真實的能力,設立補強證據的重要目的就在於確保特定證據的真實性。

3、補強證據必須具有獨立的來源,即補強證據和補強對象之間不能重疊,例如被告人在審前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就不能作為其當庭供述的補強證據。

三、我國的立法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我國意見被告人供述需要不強的規則。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補強證據規則主要包括兩個要素,即與案件有關、不受佐證支配。並且,補強證據需要滿足3個條件,證據力、擔保真實能力、獨立來源。我國法律對補強證據的提供有着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在參與刑事訴訟時,請根據法律要求來提供補強證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