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規則類型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在辦理訴訟案件時都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據是的反映案件真實性的關鍵,如果證據不充足或者有瑕疵時時需要補強證據的,那麼什麼是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類型、範圍有哪些?下面本站的小編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補強證據的概念。
補強證據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據能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稱"佐證",它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
一般而言,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①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
②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
故可以採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強或肯定待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補強證據。
二、補強證據規則類型、範圍。
補強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之可採性的規定,在此範圍之內,既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辭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幾點需要強調。
第一,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非法證據即使在實質上是真實的,也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第二,不能與口供作出實質性區分的證據,不能構成補強證據。如記載有口供之內容的訊問筆錄即屬此類。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場合所做的陳述,如果沒有其他附加證據的,也不得單獨作為本案中口供的補強證據。
第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關於共犯口供的證明作用,在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論。由於篇幅所限,在此無法展開論述。我們的總體觀點是,共犯作出的供述在本質上仍然是口供,而不能互為證人證言。
以上是小編對於補強證據規則類型、範圍以及補強證據概念的概括總結。證據是反映案件真實性的關鍵,所以證據是否符合法律,是否提供的充分沒有問題至關重要,如果提供的證據有瑕疵需要依據其他證據的就必須要補強證據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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