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強證據規則是怎樣的,範圍是什麼?
當一個證據不能單獨有效的證據案件事實的時候,就需要拿出另外一個證據來對其進行佐證,另外的證據就叫做補強證據。那你知道,補強證據的規則到底是怎樣的嗎?詳情請隨本站小編閲讀下文。
一、補強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補強證據規則就是一項限定證據證明力的規則,要求對特定證據進行補強,否則不能進行直接定案,而用於補強的證據就叫做補強證據,
補強證據是指某一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但沒有完全的證據能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必須有其他證據補強其證明力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亦稱"佐證", 它不能單獨證明案件事實,但可用來證明主要證據的可靠性,增強或保證主要證據的證明力,擔保主要證據的真實性。補強證據必須具備兩個要素:
1、不受待佐證證據的支配;
2、證明的事實與案件有關。
故可以採納的、與案件事實相關聯的、符合法定程序的,用以增強或肯定待證證據證明力的證據,就是補強證據。
二、補強證據的範圍是什麼
補強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於證據能力,及證據之可採性的規定,在此範圍之內,既可以是直接證據,也可以是間接證據,既可以是其他形式的言辭證據,也可以是實物證據,法律一般不做其他限制。但是,在此尚有幾點需要強調:
1、補強證據必須具有證據能力,非法證據即使在實質上是真實的,也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2、不能與口供作出實質性區分的證據,不能構成補強證據。如記載有口供之內容的訊問筆錄即屬此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他場合所做的陳述,如果沒有其他附加證據的,也不得單獨作為本案中口供的補強證據。
4、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其他共犯的供述不得作為口供的補強證據。
三、補強證據的數量有限制嗎
對於補強證據的數量,只能由審理案件的法官進行自由裁量。法官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一個補強證據,也可以要求其提供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補強證據。當然,就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而言,其在運用證據認定事實並作出裁判時,也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的規則,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補強證據以及被補強的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強弱進行判斷,並以此來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補強證據與被補強證據相互結合,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則可以對其所審理的案件作出有利於一方當事人的裁判;相反,則應當作出不利於該方當事人的裁判。由此可見,法官對補強證據數量的要求,不能隨心所欲地濫用自由裁量權。
法律依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2002年7月24日)
第七十一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係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七)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你介紹的關於補強證據規則的相關知識,我們要知道,補強證據是沒有數量限制的,對它的認定也是由法官依照法定程序以及根據經驗來做出的。如果你還有想要了解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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