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有舉證期限嗎
一、民事訴訟中有舉證期限嗎
有的,
舉證期限,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證據責任的期間,在舉證期限內,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或者雖採納證據但要予以訓誡或罰款。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達到庭前固定爭議點、規定證據的目的,以克服“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的弊端。
1、可以防止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或者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造成案件爭議無法確定,法院重複開庭,程序動盪不定的後果。
2、可以調動當事人提交證據的主動性,促使其積極履行舉證義務,以利於案件的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二、證據交換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民事訴訟當中的舉證期限的規定是非常有用的,可以防止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從而在提升的過程當中搞突然襲擊,擾亂秩序,同時也能夠調動當事人的主動性,更加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因此當事人需要在期限以內提交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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