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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開完庭還可以舉證嗎?

一、民事訴訟開完庭還可以舉證嗎?

民事訴訟開完庭還可以舉證嗎?

民事訴訟庭審後舉證是可以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對於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開庭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二、法院庭審時的具體情況

1、法院已經指定舉證期間的,在舉證期間內沒有提交證據,而在庭審中提出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説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並予以訓誡、罰款。

2、法院沒有指定舉證期間或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任意提交證據材料。法庭應予以安排質證。

任何一個訴訟案件的受理都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程序進行,尤其庭審更是有詳細的規定程序。但是案件的審理過程又要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區別,在庭審過程中可能遇到很多問題。

在庭審調查結束之前,法官需要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證據。當事人瞭解民事訴訟庭審中補充調查證據的相關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當事人要提出新的證據,需要明確自己的證據是可以被採納的,因為如果自己的證據不被採納,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