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一般實行的舉證原則是什麼?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指舉證責任在訴訟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即舉證責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間的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的分配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是誰應就何種事實負舉證責任,以及在爭議的案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誰應當承受不利的訴訟後果。一般認為,舉證責任包括雙重含義,即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行為責任注重訴訟的表象和形式,是指在具體的訴訟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而向法院提供證據,這種責任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來回轉移,直到雙方無證可舉。行為責任只有先後之分,並無獨家承擔之果。
在民事訴訟理論領域,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內容,被認為是“民事訴訟上的脊樑”;在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問題是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會遇到的問題,而個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又錯綜複雜、情況各異。
在同一訴訟中,人民法院與各訴訟參與人之間訴訟法律關係有主有次,彼此分立。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是主要的,其目的是為了解決當事人之間實體權益之爭。人民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係雖處於次要地位,但也是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之爭服務的。因此,彼此分立的訴訟法律關係又是統一的。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説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某項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有利於正確貫徹實施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目的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使訴訟時效的目的難以實現,從而失去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意義。因此,要使實體法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正確實施,程序法就應該有相應的訴訟時效即舉證時效來保障。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也就是誰提出,誰舉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收集證據困難,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協助收集證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遇到困難的時候要及時申請延長舉證時限。
-
證人證言的特徵都是怎樣的
對於瞭解案件情況的人,其實都是可以作為證人的,但是在不同的訴訟類型中,我國對證人的條件要求不一樣。而通常證人所説的關於案件的話,自然也就屬於證人證言了。不同的證據類型有不同的特徵,那麼這個證人證言的特徵是什麼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
-
物業合同糾紛案件流程
律師解答:開庭後法庭辯論,法院判決。律師解析:合同糾紛訴訟程序:1、宣佈開庭;2、當事人進行陳述;3、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4、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法庭辯論等。民事訴訟舉證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應當準備好...
-
購買合同糾紛怎麼舉證
律師解答:一般誰主張誰舉證。律師解析:舉證規則如下: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2、對於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於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於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採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
-
不公開質證的證據的情況有哪些
質證最重要的要求是在庭審中讓當事人及有關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公開出庭對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質證才有實質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以不公開審判為例外,因此,質證也要公開進行。但是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