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證據調查

本證與反證的關係是怎樣的,有什麼區別?

證據作為訴訟的核心,大家可能有比較清晰的認識,但是把證據分成本證與反證,可能大家就不是很熟悉,今天本站為大家解釋一下本證與反證的關係。同時,再為大家區分一下本證與反證,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本證與反證的關係是怎樣的,有什麼區別?

一、本證與反證的關係是怎樣的

按照舉證雙方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我們將證據分為本證和反證,本證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的用於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則是指對待證事實不負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該事實不存在或不真實而提供的證據。

本證與反證並不是從證據提供人是原告還是被告來劃分的,也不能從是對原告有利還是對被告有利的角度來劃分。原告、被告、第三人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所依據的事實而提供的證據都是本證。

由此我們可知,本證與反證是根據舉證雙方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對證據進行的一個區分。只是各自對需要證明的事實所起的作用不一樣而已。

其中我們還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證。證明責任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無關,因此,本證和反證的區分也與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無關:原告和被告都可能提出本證,也都可能提出反證。所以,本證與反證的根本區別在於證據的作用是肯定自己的主張還是否定對方的主張。

二、本證與反證的區別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訴訟促進義務和真實訴訟義務,對相對人的事實主張和舉證有指摘義務。該義務的履行,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提出新的事實主張,並輔以證據證明,以否定本證事實;

(二)提出反證,以否定、削弱本證事實;

(三)對本證事實及證據進行説明,以指出其錯誤及不實之處。

由上可知,對於本證與反證在訴訟中都是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的。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反證的目的與作用在於削弱、動搖本證的證明力;而本證通常先於反證提出。

2、本證的作用在於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並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

區分本證與反證的實踐意義:(1)有助於明確提供與調查證據的順序;(2)有助於區分不同證據的證明力要求;(3)方便法院作出裁判。

在區分的時候我們還應該注意:反證不是對對方證據的反駁性證據,人們有時容易將反證誤認為是反駁性證據。反駁性證據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針對對方所提證據,以證明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的證據,是對證據反駁的依據。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真實。

以上就是關於本證與反證關係的資料,總的來説本證與反證主要的關係就在於兩者對所舉證事實是否負有客觀證明責任這一點上,希望能夠幫助到你,如果不能夠解決到你的問題,你可以到本站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

標籤:反證 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