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還可以提起再審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不可以同時提起的。由於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兩種制度針對的都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為平衡生效裁判的安定性與維護受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之間的矛盾,將兩種制度在程序性質上都定性為特殊的救濟程序。
在實踐選擇適用程序時,應當從案件本身的特點出發選擇正確的適用程序。若出現兩種制度競合的情形,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只能選擇其一予以適用,不能同時適用兩種程序。在選擇適用時,應當在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前提下,對其選擇適用程序進行適當的引導,以期更快、更有效地解決糾紛。
(一)如果案外人在原案件執行過程中發現已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優先適用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因為在執行階段,中止執行是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救濟最有力的措施。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個新訴,若案外人提起撤銷之訴,在該訴審查、審理過程中不能停止原訴判決的執行,在這種情況下若原訴已執行完畢,則會加大案外人權利救濟的難度。
(二)如果案外人在原審判決、裁定、調解書進入執行階段之前就發現已生效的裁判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優先適用第三人撤銷制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案件生效裁判並未進入執行程序,第三人只需通過新訴請求法院作出新的裁判,撤銷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的元裁判即可維護其合法權益,無需通過再審申請,啟動再審程序。因為啟動再審程序需按照原審程序對原審整個案件進行重新審理,大大降低了解決糾紛的效率。
(三)如果發現案件是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合謀以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行為的情形,案外第三人由於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直接提起撤銷之訴即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案件根本就沒有審理的必要,無需再通過申請啟動再審程序進行審理,只需要直接撤銷即可。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的兩種制度的立法背景相同,兩者針對的都是已生效的裁判,且都是案外人救濟其權利的非常救濟措施,但是存在明顯的區別,第三人撤銷之訴與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在立法背景等方便存在相似之處,同時也存在諸多不同,為了最大限度的實現兩種制度各自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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