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能勝訴嗎?
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後,雙方當事人間生效的判決、調解書損害了第三人的權益時,其因非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審判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經過審理,判決如下: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立法背景從理論基礎一般來説,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處分原則則賦予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訴訟請求的內容,並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法院無權在訴訟請求之外進行調查。
現實的必要性當前,訴訟實踐中存在大量虛假訴訟,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損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訴訟進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執行中有第三人執行異議的制度,但對於裁判生效後至執行前這一階段缺少對第三人的救濟機制。另外,在我國再審程序啟動十分困難,其正當性也備受爭議,第三人很難通過再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的頻頻發生和當前制度的救濟無力使得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設置成為必然。
隨着幾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事糾紛的數量也是在不斷地上升的,第三人為了自己的權益,是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屬於形成之訴的,而所説的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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