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商主體有什麼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總則》對法人的規定如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 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什麼是商主體
商主體又稱商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參與商事法律關係,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在傳統商法中,有的國家稱其為商人。商主體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人格體,它既關係到商法的調整範圍和法律的適用,又關係到商主體的專門保護和商法的價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體法定成為了各國普遍採取的做法,即對商主體的表現形式以相應的商法規定為依據。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民法典》中關於商主體的商法的詳細內容。通過詳細閲讀您可以知道,商人依法履行相應的職責,商人也有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在相關違法行為中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同時,商主體再進行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相關的民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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