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關於商法的內容有什麼?
重大新聞中恐怕還是以民法總則的頒佈為首,最新的民法總則中除了規定了平常生活中最基本的事項,除此之外還包括了關於商業方面的規定,這説明了我國在將民法和商法融合滲透的進程中更進了一步。下面一起來看看民法總則中關於商法的內容有什麼?
一、民法總則中關於商法的內容有什麼?
《民法總則》首次明確了“營利 - 非營利”的法人區分標準———從而,確立了商事 / 商法的核心範疇———“營利”的基本概念和內涵。雖然,部分民法及商法學者對此並不認同,但此乃我國第一次以“基本法律”方式對“營利”範疇進行界定,該範疇又是商法中最核心的基石概念———商法的許多內容,無論是商主體( 企業) ,還是商行為( 營業行為) ,都是在“營利”基礎上衍生而出。因此,此種法人類型區分標準充分凸顯了“商法思維”,可謂《民法總則》對商法的“最大貢獻”。
法人概念究應如何構造,一直處於爭論之中,包括獨立責任是否應是法人的本質特徵也不斷有人質疑。在傳統上,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後三類又統稱“非企業法人”。而西方國家傳統民法典則多采“社團 - 財團”法人分類標準,由此,我國民法學界也多主張以該種西方經典分類作為我國民法典法人的基礎分類,此種觀點甚至還成為學界通説進入了教材。然而,如同盧曼所言: “在製造一系列教條式的基本原理或者判決規則方面,任何一種嘗試與立法在同一水平上進行競爭的努力,都將是一種無益的運動。”在此次《民法總則》起草、制定過程中,同樣存在多種關於法人分類體系的主張,有繼受理論傳統,主張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有主張尊重立法沿革,將其區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或者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或者營利法人、公益法人與中間法人的; 有主張從法人財產性質及責任是否獨立的角度對法人類型進行區分; 還有主張回到公法與私法的元分類,採公法人與私法人分類的,等等,不一而足。
《民法總則》最終採取了“營利 - 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並在非營利法人之下再分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捐助法人、社會服務機構等具體類型,將機關法人、集體經濟組織、基層羣眾自治組織等則視為特別法人,從而,在法人分類方面傾向於“商法思維”。在“社團 - 財團”傳統法人類型區分思維的影響下,此種“創新”被民法學界認為是不能滿足“邏輯周延性、確定性和實質性區別”等法人基本類型模式選擇標準,或者是“看不懂”而受到批評; 還有學者因營利標準自德國法以來就很難界定而反對該種分類。但我們認為,“營利 - 非營利”法人分類模式是在延續民商合一體制下,《民法總則》對商法作出的最大貢獻,此種分類明晰了商法中的基石概念,延續了我國關於法人分類的傳統,關照了現行法人登記管理體制,也捕捉到了全球法人分類立法演進的另一面,是一種非常務實的分類。
我們的生活形形色色的關係和事項非常複雜,這就直接導致了民法總則篇幅不可小覷。而商業也是我們生活中離不開的,所以民法總則中規定的商法上關於公司企業及其法人的許多規定與民事糅雜並分散在各個條文之中。
-
民法總則申請執行時間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在將廢止。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是,新頒佈的《民法典》有着許多值得研究的亮點問題,其中,就包括申請執行的時間問題,這是因為之前對於這一問題一直都沒有很好的規定,但是現在雖然有規定了大家卻不是很瞭解。那...
-
民法總則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在我國司法體系建設中,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有專門制定法定代理人。大家對於法定代理人,從字面意義上就可以理解,代理人就是代替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人。但是,在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中,法定代理人並不是隨隨...
-
代理的無因性民法總則規定有哪些法律意義
代理的無因性是法律對於代理行為的一種限制政策,尤其是針對表間性代理的不足之處無因性代理能夠更好的完成代理行為,有利於明確代理行為的法律關係,代理的無因性民法總則做了一些相應的規定,這是對代理行為的一種法律完善也是對代理行為的一種法律約束。一、民法總...
-
民法總則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1、《民法典》合同解除權的規定是什麼?《民法典》第565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