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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商事主體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商事主體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我國市場經濟在發展和經營的時候,不外乎於民商一體,或者民商分開的兩種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在經營和發展的時候,都需要遵循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各企業在競爭和發展的時候,需要形成一個良性競爭,是需要對市場經濟發展負責任的。下面本站小編將詳細為大家介紹民法典商事主體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商事主體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造成法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以上資料當中,針對商事主體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通過的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民法典有關商事主體的規定,商主體是指,按照商法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享有權利並承擔法律後果的人。經營各種商業活動,進行經營和發展的人羣,在經營的時候需要,遵循我國的民法典中的相關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