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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民法總則人格權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我國關於民法總則人格權規定是什麼

我國關於人格權規定是什麼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具體人格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一)、一般人格權

1、概念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

(2)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3)人格獨立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人格權特徵

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主體普遍性一般人格權的主體,是普遍主體。一般人格權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一般人格權,且公民和公民之間之間一律[平等]。但必須注意的是,在法學學術的現實意義上,個體人格權與羣體人格權分離並縝密剖析,個人與公民的人格權概念區分和個人與法人的人格權區分,他們在實質意義上沒有平等性。具體人格權應該從具體法律細則中探究或加以評測,而不能從抽象且不具體的人格權獨立、自由和尊嚴加以掩飾,這樣只會將現實法律與人格權疏遠,並且加劇社會個人主義彰顯和罪責形態的意識出現,事實上,人格權的實質並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獨立自由尊嚴”的幌子的形式出現。

2、權利內容極具廣泛性對此,學者有精闢的論述。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一般人格權具有概括廣泛性。萊普迪則認為一般人格權不僅涉及國家和個人關係,在我國,其實本質上應該採取具體人格權意識的表達涵義,即包含具體人格權權益意識的修飾。人格權法需要在現實的法律意義上大膽加以修飾、詮釋以及表達。而從法學角度,人格權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體形式加以闡述,人格權法的權力標的的本質應該是侵權法主體中的羣眾和個體,以正向推動的條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詮釋和闡述是大勢所趨。

3、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相對於具體人格權而言,是基本權利。一般人格權雖然對具體人格權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個獨立的民事權利,是人身權中的基本權利。一方面,它決定着和派生着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另一方面,它更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為人身權中最具抽象意義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權。法學人格權的最終目的是將人權與人格權的意識形態完全詮釋和區分開來。

綜上所述《民法典》人格權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知道,人格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種權利,具體的人格權包括依法享有生命權,肖像權,等等,如果是單位,依法享有名稱權,榮譽權,自然人與人格是不可分割的一般人格是自然人享有的權利,公民之間是平等的,都是依法享有獨立,自由和尊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