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商主體在哪些章節中有所體現?
民法典所能調整的主體與主體之間的關係範圍十分龐大,其中就包括商主體之間的關係,不管企業還是個體户都屬於商主體,所以在民法典中,民法典中商主體的規定比例也是相當大的。那麼,民法典中商主體都在哪些章節中有所體現呢?
一、民法典中商主體所在章節
(一)有關商個人的規範
在民法典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第五節規定了個人合夥。在專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兩種商主體。
(二)有關商法人的規範
在民法典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節規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了企業法人。在專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節規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了社團法人,其中指出營利法人指的是企業法人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對於營利性社團法人的登記採用的“商事登記”、“商事賬簿”,規定了社團法人的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及監督機關。在樑慧星教授稿中,在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團體第一節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第二節法人的設立中規定了營利法人、公司法人的成立,公司以外營利法人的成立,第三節法人機關規定了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在“台民”中,在第二節法人中規定了法人的通則、社團法人相關規定。在綠色民法中沒有民法典,在第二分編中規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且分別對合夥、公司、合作社做了規定。意民在第二章法人中規定了公司和社團。瑞民在第二章法人中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和社團法人的規定。在俄民中第二分編人中,規定了商合夥、商業公司、生產合作社及單一制企業。
(三)有關商合夥的規範
在民法典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五節規定了個人合夥。在專家稿中,第四章的其他組織第二節規定了合夥,將合夥分為個人合夥和企業合夥,並做了合夥的一般規定。在樑慧星教授稿中,在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團體第六節規定了非法人團體。在綠色民法中沒有民法典,在第二分編中規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且分別對合夥、公司、合作社做了規定。在俄民中第二分編人中,規定了商合夥、商業公司、生產合作社及單一制企業。
綜上所述,民法典中商主體一般都規定在第二章以及第三章之中,民法典總共有十一章,可見商主體在民法典中的分量是很重的。其原因在於經營活動是人們賴以生存而開展的活動,幾乎所有關係的產生都會與利益掛鈎,所以才會產生種類繁多的商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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