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商法有哪些規定?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的經濟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同時這也得力於我國的法律規定,使得我國的市場秩序運行順利,同時也促進了良好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的《民法典》中,對於商事主體等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那麼,《民法典》關於商法有哪些規定呢?一起來看一下吧。
《民法典》關於商法有哪些規定?
一、對商事主體的界定
在我國,商主體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學理上也存不同的定義。商主體,是依商法規定從事營利性營業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商事法律關係的發生依賴於商事主體的營業活動。從商事法律關係發生的歷史源頭來看,沒有商人就沒有商法的,也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商事主體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開啟商事法律活動具有“發動機”的意義。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國家,商主體的表現形態頗不一樣。在現代商法上,商事主體指的是企業。” 從商事主體的表現形態上講,以商主體的組織形式為標準商主體為商個人、商合夥、商法人。其中商個人具體表現為商自然人,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表現為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户;商合夥具體指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和合夥企業;商法人具體表現為公司,呈現為民營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民法典》中構造商事主體制度規範的基本方法
將民商事主體制度如何確立下來,形成紙面上的規範,是我們面臨的問題所在。這個確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編纂的體系,還要回應我國民商事主體實踐的要求和發展,體現我國的時代生活秩序特徵,更要符合立法的現代化、科學化的要求。
三、《民法典》草案及現行法種關於商事主體的規範
(一)有關商個人規範的構造
在《民法典》中,在公民(自然人)的第四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第五節規定了個人合夥。在專家稿中,自然人第五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兩種商主體。
(二)有關商法人規範的構造
在《民法典》中對於商事主體進行了鑑定,並且《民法典》中對於商事主體,即商個人和商法人進行了規範的構造,這也是為了進一步促進商主體的規範。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在經濟活動中,我們一定要遵循商法的規定,要遵循《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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