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民事主體的什麼受法律保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一、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什麼權利受法律保護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二、民法典的財產權利包括哪些
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
(一)物權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也包括某些權利。物權具有排他的效力、優先的效力與追及的效力。物權包括所有權與限制物權。限制物權又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前者包括地上權、地役權(從前還有永佃權與典權),都存在於土地(不動產)之上;後者包括抵押權、質權(質押權)、留置權,存在於動產、不動產與某些權利之上。此外還有礦業權、漁業權等。我國農村現有的承包經營權是否物權,尚在討論中。在物權法中還有物權取得權,如物權性的先買權、買回權,我國截止2014年還沒有。
關於物權的一個問題是,佔有究竟該不該規定為佔有權。
(二)債權
債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權利;債權與物權的差異在於其對人性(相對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債權的可移轉性不如物權。債權方面不存在物權法定主義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債權很難分類,更無法列舉。一般也不對債權加以分類。
債權有一些附屬的權利。例如因合同而發生的債權的主要內容是債權人的給付請求權,但債權人還享有一些其他權利,如合同解除權、終止權、撤銷權、選擇權等。有學者將這些權利集合名為“財產的形成權”,作為與物權債權並行的一類。不過這些都不是獨立存在的,不宜將之另為一類。債權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轉化形成的權利,如損害賠償請求權。
無體財產權,從前被列入財產權。我們不用無體財產權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識產權,另立一類。
看完本文,我相信大家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的什麼受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已經非常清楚了。也瞭解了自己作為被法律所維護的合法公民在面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可以運用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至於在出現小糾紛時變得束手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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