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無效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的民法總則當中,對於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是有規定的,這其中當然也包括針對無效合同的相關規定。我們舉個例子大家就可以理解,比如説和一些根本就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簽訂的合同,本身就無效。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無效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無效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合同法》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我國民法總則當中的無效合同主要包括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簽訂的合同,虛假意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違反我國相關的法規而簽訂的合同,或者説合同的主體內容都是違揹我國的公序良俗的等這些,這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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