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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委託代理中數人有什麼特徵?

對於不裏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或者是沒有時間親自辦理相關事宜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理機構或者律師從事相關活動,委託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價款。有時,一人代理不能完成需要辦理的事項的,委託人可以委託多人代理,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委託代理中數人有什麼特徵?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委託代理中數人有什麼特徵?

一、民法總則關於數人共同代理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 共同代理主要有以下這些特徵:

(1)代理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即數人同時接受被代理人的委託而成為代理人,或依法律規定而使數人同時成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比如説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權是由其父、母二人共同行使的,這就屬於共同代理。如果是代理人為一人而被代理人為數人,則不成立共同代理。比如説在民事訴訟中,甲、乙、丙三人作為共同原告同時委託律師楊某作為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儘管被代理人一方是三人,但不是共同代理,而仍然是單獨代理,因為代理人楊某是一人,代理權由他一人行使。

(2)共同代理中的代理權是由數個代理人共同行使的。這是共同代理最重要的特徵。所謂共同行使,是指代理權平等地屬於數個代理人,由數個代理人共同享有,只有經過全體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權。如果其中一個代理人未經其他代理人的同意而擅自行使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無效。例如:在一個民事侵權糾紛的訴訟中,原告某甲委託某乙、某丙為其訴訟代理人,共同代理訴訟。在一次某乙未到場的調解中,某丙未與某乙協商,向被告提出增加1000元賠償費的請求。某乙在得知後,認為某丙提出的要求是無效的,並堅持原來的賠償數額。法庭最後採納了某乙的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代理人為數人時,就一定是共同代理。如果一個委託人同時委託了數人為代理人,但各個代理人是相互獨立的,各自行使代理權,這種情況下,只是存在數個單獨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例如,某甲委託某乙為其採購原料,同時委託某丙為其銷售一批貨物,還同時委託某丁為其追索貨款。某乙、某丙、某丁都是某甲的代理人,但他們是各自接受委託,各自行使代理權,各自為意思表示,是同時存在的三個單獨的代理,而不是共同代理。

(3)共同代理人中的一個代理人或數個代理人如果未經與其他代理人協商而擅自單獨行使代理權,因此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代理最主要的特徵是代理權由數人共同行使,只有在數個代理人共同同意之後才能行駛,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與代理無關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