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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一、根據民法典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什麼

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由監護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

二、監護人具有的權利有哪些

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三、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要知道未成年人由於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其無法對一些事件作出判斷,因此與一些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和精神病患者都是需要監護人。監護人需要對其權利以及利益進行一定的保障,並且需要履行監護人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