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規定什麼?
我國是一個法制社會,在生活中人們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民法總則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典,維護了個人以及公司企業的合法權益,其中就有規定了法人的相關説明,來保障公司的正常發展。那根據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規定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民法總則規定法人應該有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人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法人登記信息怎麼變更?
1、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四、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民法總則中,對承擔民事責任分為自然人和法人,任何企業都有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代表,同時在法人變更以及成立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來進行,如果出現公司破產就要進行法人代表清算程序,從而來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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