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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油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鎖門平時無論幹什麼都需要用到各種資源,尤其是在開車或者啟動某個機器的時候會用到油資源,但是就目前看來這種資源在自然中已經出現了缺乏的形勢,有人就認為民法總則中就應該為此制定規範。那麼,根據民法總則油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總則油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一、根據民法總則油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中並沒有直接規定油的具體規定。但是卻規定了與油資源密切相關的綠色原則。

在第一章“基本原則”中增加一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民法總則對綠色原則的確立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綠色化是民法生態化的重要內容

在加強政府對環境資源保護和管理的同時,還要充分利用市場手段,以促成環境問題的解決。現有的民法與環境法的互動關係研究基本上是單向性的,偏重民法理論和制度對環境法發展與完善的作用,鮮有研究環境法對民法的發展與完善作用。因此,我們應當認識到,民法的生態化對於環境問題的解決能夠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民法生態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在於民法基本原則的綠色化。

(二)綠色原則可以通過具體民法制度加以細化和表達

傳統的研究對環境侵權責任給予了過分的關注,沒有擺脱以責任為中心的環境法學理論的思維定勢,也與民法以權利為中心的價值取向不符合。隨着研究的深入,部分學者已經對民法典的“全方位綠化”進行了積極有益的嘗試。通過具體的民法制度加以表達,“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也就不再是單純的道德義務,而上升為具有強制力保障的法律規範。在“金核公司與臨鋼公司特殊區域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中,二審法院即認為“當事人關於在自然保護區內開採礦產資源的合同約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應依法認定無效。環境資源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即使未明確違反相關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認定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將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可見,該案已經表明了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合同將被認定無效。

(三)綠色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可以作為民法基本原則

“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在內涵和外延上的模糊性並不妨礙綠色原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法律規則內容具體、明確,而法律原則在結構上具有開放性,其內涵模糊、外延寬泛。也正因為如此,法律原則才可以有效地彌補規則的相對封閉性之缺陷,保證整個法律體系合目的性的底線。更何況在傳統的民法基本原則中,“誠實信用”、“公平”和“公序良俗”的概念較之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顯得更加抽象和模糊,但這也並不妨礙它們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雖然沒有具體涉及到油資源的規定卻在嚴峻的形勢下重新將綠色原則涵蓋在總則的基本原則之中,這也説明了國家與社會已經重視其包括油在內的所有資源稀缺的現象,對此民法總則的規定勢必會起到重要作用。

標籤:民法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