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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依照什麼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一、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依照什麼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依照什麼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總則》已經廢止,監護職責的履行原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該法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三、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範圍有哪些?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綜上所訴,監護人跟被監護人的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被監護人雖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被監護人的各項合法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作為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的過程中,應該替被監護人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