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合同生效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對合同生效的條件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對合同生效的條件規定是民法總則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149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150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總則》第148條至第150條將欺詐和脅迫的法律效果統一規定為相對無效(可撤銷)。至此,欺詐、脅迫的法律效果出現了三種判斷標準:《民法總則》認為相對無效,《民法通則》認為絕對無效,《合同法》則以是否損害國家利益為分界線區分判斷為相對無效和絕對無效。雖然《民法總則》並未廢止《民法通則》,但作為兩部地位相同的一般法,新法《民法總則》自然優先適用,《民法通則》的絕對無效觀點已被排除適用。
二、合同生效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後,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民法總則在我們的國家對於合同生效這個方面問題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主要是集中在148條到150條的法律規範當中,具體點來説,採取脅迫或者是欺詐,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表示之下所作出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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