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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總則合同效力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新民法總則合同效力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什麼?

我們簽署合同應該注意一些具體事項,而要了解其中的關鍵,《民法典》作為我國為民事活動油一個合理的活動框架而頒佈的民事法則和規範,就為我們指明瞭方向。所以,很多人就會有疑問:《民法典》合同效力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是什麼?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有關民事行為(含合同無效行為)的規定

1、民事法律行為包含合同無效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理解與適用:涉及第三人時如何處理,有待明確。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但書部分確指“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管理性規定不導致合同無效”無疑,與《民法典》解釋規定一致。管理性規定通常表現為對市場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

(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理解與適用:與“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關係有待明確。

(6)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理解與適用:這一點與《民法典》的規定是一致的。

2、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

(1)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理解與適用:不論過錯

(3)賠償損失

第一百五十七條 後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理解與適用:過錯損害賠償

以上的民事行為會導致簽署的合同無效。

二、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係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三、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於會員共同意願,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雖然《民法典》與合同法並不相同,但是合同法裏的許多內容是必須依照《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有效民事活動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