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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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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處理民事糾紛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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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怎樣



    (一)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解讀:本條明確習慣作為法源的合法性,但在無法律或習慣可供適用時,並沒有規定法官可以基於公平正義理念,依據法理作出判決。這條規定一如既往地堅持了法院審判“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依法獨立審判原則,沒有賦予法官的造法職能。


    (二)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係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