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應承擔什麼後果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濫用出資人權利應承擔什麼後果?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二、民法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於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着重於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範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範,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範,任意性規範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範,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範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範,屬於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性規範和倡導性規範,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範,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該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它實際上表述的是《民法典》中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無論公民行使何種權利,都不能對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否則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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