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中宣告死亡順序是什麼?
民法總則是一部比較晚上的法律,對於很多人來説並不陌生,因為民法總則關乎到人們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無論是工作者中還是生活中的民事糾紛都可以依據民法總則來進行解決,其中民法總則中就説明了宣告死亡的事項,那民法總則中宣告死亡順序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民法總則宣告死亡有順序嗎
《民法總則》第46、47條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沒有順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見》第25條的順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釋,由於宣告死亡是保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那麼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就應該平等保護,沒有順序之説。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當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有人確知他沒有死亡時,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銷產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應保護現行婚姻關係。如果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復婚姻關係。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撤銷死亡宣告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撤銷死亡宣告後,本人可以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經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還。因繼承法而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4)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和孳息以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三、宣告死亡制度
所謂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制度。
1、宣告死亡的條件
(1)自然人必須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達到一定期限
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特別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受時間限制。
2、宣告死亡的申請人
須由該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就是與下落不明人之間存在人身或者財產關係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存在先後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第二順序是父母和子女,第三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順序之前的人不申請宣告,之後順序的人不得申請。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法院的公告期
法院在受理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之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並公示一定時間。
普通原因下落不明,法院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法院公告期為3個月。
4、宣告
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失蹤人尚生存的,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5、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來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動範圍產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關係: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關係開始。
(2)婚姻關係: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關係。
(3)子女收養關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可以單方決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
(4)宣告死亡期間的下落不明人的行為效力: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對於死亡宣告的順序已經取消,民法總則是一部人民的法律是一部親民的法律,在生活中每個人都會遇到很多大大小小的糾紛問題,這些問題都可依據民法總則來進行處理,能夠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利不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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