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結婚證生孩子算事實婚姻嗎?
一、沒辦結婚證生孩子算事實婚姻嗎?
1、婚姻法承認以前的事實婚姻。19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為法律所保護,之後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雙方自行分開即可,財產分割及孩子的撫養權爭議可通過訴訟解決。
2、民政部頒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也就是説,如果你們的同居關係是在之後發生的,那麼肯定是不會認定為事實婚姻的。
4、即便不是事實婚姻,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婚姻關係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也就是説,當事雙方如果現在去補辦結婚手續,那麼他們的婚姻關係可以從一開始同居時就得到法律的承認(當然,開始同居時如果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如不到婚齡等,則不算)。
5、有一點必須明確,即便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當事雙方所養育的孩子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雙方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其子女撫養問題均依照婚姻法的這一規定辦理。
二、同居發生在《婚姻登記辦法》公佈實施以後
1、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為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麼離婚的問題。
2、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願補辦的,則是同居關係,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係,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如果同居關係發生在新婚姻法頒佈以後,不屬於事實婚姻關係,屬於非法同居,子女屬於非婚生育子女,非婚生子與婚生子享有同等權利,待遇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不願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按照非法同居關係對待,雙方可以自行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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