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民法總則之宣告死亡是什麼?

生與死歷來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生帶來舉家歡樂,死則帶着無限的憂愁,死亡在人們腦海中的解釋可以是生命體徵的消失,但是在法律上,死亡的定義又是什麼,尤其是在民法上,有關死亡的定義或許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例如:民法總則之宣告死亡是什麼?我們來聽聽小編是如何回答的吧。

民法總則之宣告死亡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之宣告死亡是什麼?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制度。在《民法總則》(下文稱“總則”)第二章的第三節中予以規定,編纂中對宣告死亡制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宣告死亡的條件以及宣告死亡撤銷之後的效力:

第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從中可以看出,宣告死亡的期限條件為:普通期間4年;因意外時間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間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存在的則可以馬上申請,沒有期間限制。

在《民法通則》(下稱“民通”)中只有兩類:4年及意外事件2年。

因此,總則中將意外事件的情形細分兩種,當有公安機關或民航局等機關證明自然人無存活可能時,可以馬上去申請宣告死亡,這就使得被申請人的法律關係得到穩定,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從而保障了相關人員的利益

其次,利害關係人中的任意一個人都可向法院申請,這打破了民通中的申請順序限制,同時也是對相關人利益保護的體現。

例如,張某下落不明滿4年,欠李某10萬元,其妻子一直不去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按照民通規定,配偶不去申請,債權人李某不得申請宣告死亡,其債權難以得到實現;但是總則對此進行修改,取消了申請順序的規定,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張某宣告死亡以實現債權。

第二,死亡宣告撤銷的效力:

1.婚姻效力。民總第51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發現其配偶再婚、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之後又喪偶的、以及雖未再婚但書面表明不願恢復的情況,該婚姻關係不得恢復;若其配偶未再婚,則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收養效力。民總第52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係無效。”因此,子女被其配偶依法送養的,該行為有效,收養關係為法律所保護。

3.財產效力。民總第53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在此,將申請人分為惡意與善意兩種,前者要將取得的財產原數返還或給予補償;後者不僅要返還財物,還要對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論善於還是惡意取得財產,若第三人通過合法途徑、手段取得,可不用返還,由該申請人補償或賠償。

通過上述的內容陳述,大家已經充分認識到了民法總則之宣告死亡是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同時我們也瞭解到死亡可以通過他人進行確定,除此之外,當法律判斷一個人死亡後,這個人本身與這個世界的一些聯繫也會被“切除”,婚姻、收養、財產都會與之割裂,希望小編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