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有合夥股東會決議嗎
一、合夥企業有合夥股東會決議嗎?
合夥企業沒有股東會,所以沒有合夥股東會議決,一般合夥企業決定主要事項根據合夥人意見和合夥協議約定來進行確定。以下就是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企業的相同之處:
1.都是自願組成的合夥組織形式。三種合夥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自願聯合組成的營業共同體,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夥人就出資、經營、利潤分享、入夥、退夥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
2.都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雖然三種合夥都是由合夥人組成的營業共同體,可以單獨起商號(字號),但一般均被視為自然人的聯合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夥財產被視為合夥人共同所有,但同時也被視為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也即合夥沒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財產。
3.都有至少一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合夥組織形式的主要法律特徵就是合夥人的無限責任。不管採取哪一種合夥形式,合夥組織的任何一項債務,總是要有至少一個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二、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的主要區別
1.設立要求不同。一般來説,法律對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設立條件的要求嚴於對普通合夥設立條件的要求。對於普通合夥,只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即可以成立。在有的國家,普遍合夥可以採取口頭或者其他非正式的方式設立,甚至可以依當事人之間通常的行事方式來認定。但對幹有限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則有嚴格要求。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之間不但要有合夥協議,還必須有經政府批准的有限合夥證書(即有限合夥章程)。有限責任合夥,法律一般要求其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專門註冊表。
2.出資要求不同。一般情況下,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信用出資。而有限合夥中的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和信用作為出資,只能以貨幣、實物等向合夥組織投資。
3.經營方式不同。普通合夥和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在合夥組織的經營管理方面具有同等地位,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對內經營管理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組織從事交易活動,都是合夥組織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而有限合夥,只是由其合夥人中的普通合夥人來經營管理。
以上就是對合夥企業有合夥股東會決議嗎的相關解釋。同時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合夥公司也有相同之處,都是合夥人進行出資,進行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它們的區別為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的需要進行批准的程序更多,需要向政府提交相關的註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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