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民法典》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是什麼?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隱匿其內心真意,而表示與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
2、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同謀而為的虛假的意思表示。
3、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4、誤傳,指因意思表示傳達人之錯誤而導致的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
5、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證實情況,是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6、脅迫,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採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肉體施加暴力強制的行為。
7、乘人之危,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為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條件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生效
(一)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二)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四)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三、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撤回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釋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的虛假的意思表示。但是雙方如果,通過虛假意識,所操作的事情是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所從事的活動和簽訂的合同,也是受我國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即使雙方存在虛假意識,只要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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