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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超期是否有什麼具體的處罰措施

一、監視居住超期是否有什麼具體的處罰措施?

監視居住超期是否有什麼具體的處罰措施

法律沒有規定監視居住超期的處罰措施,監視居住超期也無法申請國家賠償。監視居住最長時間為六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的情形,與取保候審基本相同,但它們都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只能擇一使用,不能同時並用。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司法機關在法定期限屆滿尚不能辦結案件的。

5、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檢察院不予批准的。

6、持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責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般需要兩個月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監視居住超期就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話,可能這種現象就不會這麼頻繁的發生了。所以,法律上強調的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跟實際落實過程中還是存在着落差的,真正辦案的時候,都是司法機關怎麼方便,基本上就可以怎麼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