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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解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解有哪些?

意思表示錯誤的理解有哪些

傳統民法及我國學界的通説認為,意思表示錯誤是指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這種不一致屬於無意識的不一致,而與內心保留、虛偽行為和戲謔表示等表意人明知的意思與表示的不一致相區別。要判斷是否構成錯誤,應當遵循“解釋先於撤銷”原則,首先通過意思表示解釋查明表意人實際表示的內容及其在什麼意義上發生效力且可歸責於他,然後確定意思表示受領人是如何理解表意人之表示及其是否在此過程中盡到了合理謹慎義務,以此判斷其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通過上述解釋過程,可以判斷表意人與受領人之間是否達成了合意、是否存在錯誤。因此,與其説錯誤是意思與表示之間的不一致,不如説其是主觀的表示意義與可歸責的表示意義之間的不一致。

對於意思表示的解釋與錯誤之間的關係,我國有學者認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彼此在適用上並無聯繫。也有學者認為,重大誤解與合同解釋屬於對有瑕疵的合同的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法官可以選擇適用,只是考慮到交易的保護,才應優先採用解釋規則。有學者認識到合同解釋的標準不同會對錯誤(誤解)的成立產生影響,進而造成當事人的不合意與合同的不成立,並認識到雙方實質的合意可以排除錯誤(誤解)的成立。雖然國內學者在意思表示錯誤的確定問題上並沒有像德國民法學者那樣提出如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一般複雜而精細的“流程”,但已有學者提出對錯誤的認定應當遵循的方法包括對錶意人真實意思的查明,也提出了客觀的、一個有理性的人通常理解的標準(包括從結果層面平衡雙方當事人利益的標準),甚至考慮到了交易環境及交易習慣等要素。可以説,國內學者的考慮基本上涵蓋了傳統民法學建構模型下的大多數因素,但這些方法與其説是認定錯誤的標準,不如説是查明意思表示在什麼意義上發生效力及其是否可歸責於表意人或意思表示受領人的標準,也就是意思表示解釋的內容。而至於是否存在意思表示錯誤,應在這一步驟之後再行判斷。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該條沒有規定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

綜上所述,意思表示錯誤所表示的意思是不一致的的,這種意思表示錯誤是存在兩種不同形式的,一種是明知的,另一種是表示不一致,這兩種情況所要表述的意思是不一樣的。明知這樣做會導致不好的結果發生,那麼這屬於有意的一種;而另一種是意思表達的不準確且是無心,這種狀況屬意外。

標籤:總則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