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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區別是什麼?

民法總則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區別是什麼?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帶有真實意思表示的合法行為,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內心將要表示為法律效果的意思用書面、語言等手段表示出來。兩者在各個方面都有區別,有着包含的關係,同時意思表示也是法律行為的基礎。以下是兩者的區別:

民法總則一百三十五條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區別是什麼?

一、什麼是民事法律行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一)法規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二、法律行為和意思表示區別

(一)意思表示只能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法律行為則可能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意思表示。

這就是説,與意思表示的概念相比較,法律行為包含的範圍更為廣泛。法律行為可以僅由‘單個意思表示構成,這通常是指一些單方的行為,如代理權的授予、追認權的行使、設立遺囑等。法律行為也可以是雙方的行為。如果合同一旦成立,則不僅是意思表示,還是法律行為。拉倫茲指出:“我們所稱的‘法律行為’並不是指單個的意思表示本身,如買受人和出賣人的意思表示,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根據兩個意思表示所進行的相互行為。只有通過合同這種一致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後果。合同也不僅僅是兩個意思表示的相加之和。由於兩個意思表示在內容上相互關聯,因此合同是一個有意義的二重行為。”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有兩個意思表示,即要約承諾才能成立,其中缺少任何一項意思表示則法律行為均不能成立。法律行為還可以由多方意思表示構成。例如公司章程行為,它不僅需要各方作出意思表示,還需要遵循有關的表決程序和規則,例如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

(二)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

關於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學界通説認為包括當事人、意思表示與標的,這三者構成一個整體,因為既然存在意思表示,則必然有其表意人存在,而意思表示也必然有其欲發生的法律行為的標的,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一個整體,既包括意思表示主體,也包括意思表示的標的。但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不同的,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之外,還可能存在法定的或約定的特殊成立要件。例如法律規定必須要以訂立書面形式或登記、審批,或當事人可特別約定公證的形式作為法律行為的特別成立要件。

(三)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成立時間是不同的。

就法律行為的成立而言,如果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則以意思表示的發出為成立;如果是單方法律行為,則以意思表示的到達為成立;如果為雙方或多方行為,則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為成立。

而且,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其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例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以公證為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對一些特殊的行為,如要物行為,則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僅需要意思表示的一致,當事人之間還需要完成一定的實際交付行為才能導致法律行為成立。而意思表示的成立通常以意思表示的發出為成立條件。

(四)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的生效是不同的。

根據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對於意思表示的生效一般應當區分是否有相對人,如果意思表示有相對人的,則意思表示一旦到達相對人就生效;如果意思表示沒有相對人,則意思表示一經作出即可發生效力。但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並不一定產生法律行為的效力,能否產生法律行為的效力,還要看該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單純的意思表示可能並不直接構成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不一定能夠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但法律行為一般要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效果。

例如,要約並非單方法律行為,而只是要約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拘束力主要是使承諾人取得承諾的資格,而不能發生要約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即使是承諾,也只是一種意思表示,但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行為,因為承諾發出以後,可能因實質性地變更要約而構成反要約,也可能因承諾遲延等原因而不能導致合同成立。所以,它們儘管是一種意思表示,但由於不能必然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所以不是法律行為。

(五)法律行為的解釋與意思表示的解釋是不同的。

對意思表示的解釋,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如果從廣義上理解,則意思表示的解釋包括了法律行為的解釋,法律行為的解釋不過是意思表示的解釋的主要形態。從狹義上理解,意思表示的解釋是除法律行為之外的各種意思表示的解釋。如果按照狹義理解,它和法律行為的解釋確實有一定的區別。意思表示的解釋以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目的。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實性,而法律行為的解釋不一定強調意思的真實。法律行為的解釋要客觀化,有關法律行為的解釋規則更加寬泛,例如誠信原則的採用,使得法律行為的解釋更加客觀化。可見法律行為的解釋不一定要探究當事人的真意,一些專門適用於交易的解釋規則,如適用交易習慣的解釋,就不適用於意思表示的解釋。

近百年來,表示主義取得明顯優勢,其目的在於側重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和交易安全,其結果是法律行為的解釋方面越來越注重表示主義,而不強調探究當事人的內心真正確區分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對於準確理解法律行為的內涵、意義十分重要。

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則是多個意思表示的組合。要使兩者成立,所需要件和成立時間都不同,成立時間還分為一方和多方的情況。兩者想要生效,條件也不相同。意思表示更強調真實而法律行為更強調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