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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用建築面積不能分攤

房屋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以幢為單位。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僅限於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幢房屋不相連的公用建築(如變電房、水泵房、門衞房等)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以下公用建築面積不能分攤:

哪些公用建築面積不能分攤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衞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衞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衞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築空間包括: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中、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衞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