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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民法總則限制規定是什麼?

我們知道法人代表一直是我們所關注的公司人物,在公司的主要人物中法人是重要的一位,法人代表具有的權利是比較大的的,可以行使公司的權利,因此對於公司的發展是有很大的影響的,但是也會有一定的限制,那法人代表民法總則限制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法人代表民法總則限制規定是什麼?

一、法人代表民法總則限制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的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第五十九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 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或者其他執行職務的行為, 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章程或者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範圍的限制, 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 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 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二、 法人代表責任和義務

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發生矛盾糾紛時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法人代表是每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於公司是不可或缺的一個職位,對於公司有着很大的影響,但是公司的發展需要協調穩定不能因為一個人的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因此對於法人代表有一定的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