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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意思表示生效的規定

法律1.01W
民法典關於意思表示生效的規定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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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意思表示生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